第114章 大元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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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国则立法。

    何况是一个如此强大的蒙古帝国,领土幅员面积如此广袤之地。

    元代(1279~1368)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

    蒙古族原来就没有文字,因此也没有成文法。

    自从铁木真(1162~1227)征服了乃蛮部,他才重视法典对一个集团的管理来说,事实是很重要的。

    于是命令一群蒙古文人和一些汉人儒生开始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创造文字,并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当时名曰:“**令”,蒙古语叫“大扎撒”。

    正式因为行事有法典,做事有规则,铁木真才有了此后蒙元帝国王朝的强大军事武力。

    经过历次战争,也应验了“大扎撒”在蒙古贵族,士兵们我的心中地位至高无上,因此没有谁背着铁木真做事时,能违法乱纪。

    这是法治管人,不是人盯人防守,它事实很厉害,群众就是一种监督机制。于是无人胆敢逾越法治之举。

    由此铁木真对此感想颇深,于是非常重视,要求后世的皇帝、王公、那颜、勇士必须严格遵守。

    “大扎撒”是早期蒙古人实行的主要的法律。

    此后随着帝国建立,延伸和发展出来更详细的内涵,所以蒙古人事实迎来的是当时的法制社会。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这些法律的建立,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特权贵族的利益,保持上下一致,所事实创立的蒙古帝国国家法典。

    毕竟一个群体,无规则,它不成方圆。

    创立法典的铁木真,还有忽必烈,先后都说:如果不依“大扎撒”办事,国家的统治必将动摇,甚至**。

    他们说话,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到金朝,西辽,西夏的事实灭亡,看到了南宋的事实解体过程。

    别人悲催惨痛的教训,势必耳濡目染了他们的视听。

    是得到如此教训,划定规矩,警示后人,还是遵照前任的道路,一路无认知,走到天黑......

    从秦朝开始,诸多法律都是说得条条在理,可还是导致王朝倾覆。

    为什么?很多人不是不懂这个道理,它们其实看到法律,彰显的是私欲,看到不公,显示的是践踏法律,于是他们悲催了......

    这既是历史的因果,也是王朝的兴衰史。

    元朝因为看到了历史教训,他不得不把法律也纳入国家管理的重点,毕竟没有这个,睡觉它都不踏实......

    蒙古人此前并没有法律......可汗~!

    没有法律就编辑和借鉴前朝经验编修法律......

    蒙古人文字都没有......可汗~!

    没有文字我们创造文字,你难道没有饭吃就饿着肚子?

    于是......蒙古人从这个时候开始,把“所断之案,书之青册”,它最早就有了审判记录和判决等法律文书。

    这在此前的历朝是不存在的。

    犯人抓住了,处刑的处刑了,案件上面一交,完事。

    刑部看了看,哦?犯人处理了,大家继续努力......审理过的案卷丢进仓库,在哪里挤压灰尘,一年又一年......没有人去管。

    它们的办案过程就是,简单粗暴,威吓与酷刑并举。不重事实依据,仅仅凭借“人证物证”就好。

    所以封建时代,很多冤案都是有虚假的和捏造的“人证物证”。

    但是,这时的“大扎撒”还不是系统的法典,在实践中主要是沿用蒙古族部落的习惯法。

    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曾利用金国的《泰和律》断案决讼。

    但是在元朝建立后,即下诏禁用金律,并着手制定法律,先后颁布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法令。

    毕竟人家用的东西和自己家的玩意不合套,这如何能借用?

    元代法规的基本内容于是依循唐律,形式上则是沿用宋编,但不叫而叫条格,因此元代法规多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

    毕竟核心律法和次级的法条细则,它的文人还分不清楚主次。

    所以粗细都混编一类。

    并且往往在某一案例前面加一“诸”字,即成独立条文,因而内容庞杂,这导致破洞百出,遗绽频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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