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章 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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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很顺利的在推行它的新规章和新制度。

    但是我这里没有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有别一说。

    典籍上没有,立法更没有这个民族歧视论。

    历史上的元朝将华夏百姓分为四种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基本上按照蒙古征服的顺序排列的,征服的早的地区,当地人的地位高。

    金的灭亡比较晚,所以金国人也就是汉人,地位比较低,最晚征服的南宋地位更低,南宋人也就是南人地位最低。

    做人还分先后,最终还有尊卑一说。

    因此国家不立法,事实去堵截这种不合理的现象,那么法律就不能显示公正合理。

    等级划分,确立等级界限和范围,历来是一定的社会集团私下去定的。

    这自然就是民族压迫和制造民族矛盾的渊源。

    社会中一旦存在不同人类等级,成员有着不同权利、义务,及加入或排除于某等级的条件,都是由一群人立法去事实法定的。

    等级身份还一般是世袭的;个别成员的身份有时因战功、贡纳或罪罚等而升降。

    等级制度的实质,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上下等级之间一般是统治与隶属关系,它在过去的封建历史中,起着稳定统治秩序和保证统治集团利益的作用。

    在全球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等级划分方式各有不同,或者取决于政治地位,或者取决于宗教神职,或者取决于职业差别、民族差别、血统关系、门第门阀等。

    欧洲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等级。

    在中世纪的法国,城乡居民因职业、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不同而彼此隔绝。

    到11~12世纪间,教士、武士和平民三部分人逐渐固定下来,形成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前二者被称为第一、二等级,市民等级即第三等级。

    在这些等级之下是广大农奴。这种社会结构是法国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基础。1302年,国王首次召开了有三个等级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在14~15世纪,这种等级会议在政治中有重要地位。中世纪西欧其他各国,国王之下也大都存在教士、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

    和封建社会,中国都曾在所谓“名分”的原则,上建立起区分贵贱尊卑的严格等级制度。

    事实从古老我的周代天子以下,有诸侯、卿、大夫、士等统治等级和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等被统治等级。

    其后历代制度各有所不同。

    到了清代,除最高统治者皇帝外,还有拥有不同特权的宗室贵族、缙绅、绅衿等级,以区别于凡人等级和被奴役、被歧视的雇工人、贱民等级。

    法律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不同法律地位。

    所谓的三教九流之说,都是他们细化,和细分的结果。

    人类为什么要分尊卑和等级。

    这事实上是少数人为了区别自己的贵族身份,彰显自己的强势地位,故意为之的。

    古印度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是种姓制度,也称卡斯特制(见印度种姓制度)。

    这种制度把居民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从事不同的职业。

    婆罗门一般都有文化,专门研究《吠陀经》并主持宗教仪式;刹帝利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吠舍为一般群众,主要是务农和经商;社会地位最低的是首陀罗,从事那些被认为最低贱的职业,如清道、制革、处理尸体等。

    各种姓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排他性很强。

    除了国家存在等级,贵族内部也有等级,皇帝后宫的妃嫔也有等级。

    民众在过去的封建王朝里,事实也被规划为三六九等。

    等级划分,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将脱颖而出的现象。

    资产阶级产生于封建等级之中,但只有取消了封建等级特权,资本主义才能得到充分发展。

    因此,欧洲中世纪末期的阶级斗争就表现为等级斗争。

    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被废除,原则上消灭了等级,公民获得法律上的平等,阶级不再以等级的形式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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