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章 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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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大清红军消灭了陕西宝鸡的最后一个土围子的时候,一场立宪风暴在中华大地轰轰烈烈的展开了。

    只要是那稍微体面些的小老板,买办,不知道立宪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从大清日报,天津邸报,皇家新闻报这种发行量超过30万份的大报,乃至金陵文娱报,胡同报这种流行小报,立宪的进展和信息都充斥着各个版面。而官方报纸则会顺带批驳一下对面宪法的虚伪性。不过第二天江对面的报纸就会立刻发文反驳。颇有些后世中苏论战的味道。

    当满脑子想着女人的薛夜坐上了回到南明本土的火轮船的时候,同一时间,相隔1000公里的两座超级大城市里。两位穿着龙袍的23岁少年,各自对着前面的一堆话筒,用中气十足的声音宣读着大清/大明帝国的宪法正文。

    “大清帝国/大明帝国宪法……”

    “朕以国家之昌隆及臣民之福庆为衷心欣荣,依承于祖宗之大权,对及将来之臣民,宣布此不磨之大典。惟我祖我宗赖我臣民祖先之协力辅翼,肇造我帝国以垂于无穷,此乃我神圣祖宗之德威并臣民之忠诚武勇、爱国殉公,以贻此光辉国史之成迹。朕回思朕之臣民即朕祖宗忠良臣民之子孙,体奉联意,奖顺联事,相与和衷协同,益使我帝国之光荣宣扬内外,使祖宗之遗业巩固于永久,此希望相同,责任悠归,堪分负担,勿庸置疑。朕承祖宗之遗烈,践万世一系之帝位。朕思念朕之亲爱臣民即联祖宗所惠抚慈养之臣民,愿增进其康福,发展其路德良能,并望依其赞翼,扶持国家之进展,乃践履明文五年10月10日之诏命,兹制定此君宪,以示朕所率由,停使朕之后嗣与朕之臣民,及臣民之子孙,永遵行之。国家统治之大权,朕承之于祖宗,侍之于子孙。朕及朕之子孙将来须循此宪法条款实行而无惩。

    朕珍重臣民之权利及财产之安全并予以保护,兹宣告于此宪法及法律之范围内,应使之完全享有。帝国议会于明文六年召集,以议会开会之时为此宪法生效之期。此宪法之某项条款至将来遇有改宪之必要时,朕与朕之继承统治之子孙执提议权,议案交付议会,议会依此宪法规定之要件议决之,朕之其他子孙及臣民不得敢试纷更。朕之在朝大臣,应为联任施行此宪法之责。联及将来之臣民,应对此宪法负永顺之义务。”

    那位穿着明黄色龙袍的青年人一口气读完了这段话。

    很快,下面的记者们不少人就反应过来:“这不是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发布敕语吗?”

    “对不起,各位记者朋友,刚刚拿错文本了。“

    ……

    另外一位青年的肺活量就不需要经受考验了。光绪慢条斯理的读起了这份大清帝国宪法。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然法律虽经诏命,不经议会批准者,亦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诏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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