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各业也有各行各业的规矩,就像青楼也不例外。以上京为例,其时上京划定了专门的“风月场”,“乐户营业者以巡警厅圈出之地段,并已经允许开设、在衙门注册者为限。”并将妓院分为四等,依次分为清吟小班、茶室、下处和小下处四,各有一定的数额限制,总数不得超过373家,准增人而不许添开。除“风月场”外,其他地点的嫖娼卖淫行为皆为非法,包括“暂居游娼若招引客人及留客住宿者”、“旅客招致娼优到店住宿及饮酒弹唱者”。
对于娼妓的规划,也有相应的管理法规。
政府制定了《管理娟妓规则》,各地也有相应管理法规。如上京管理法规规定,妓院“不准于临街为惹人观玩之建造或装饰”,甚至其临街的一面楼房都不得有走廊,妓女不得上街拉客,“不准倚立门前为惹人之举动”;除在《学堂管理规则》中不准学子召妓外,也规定妓女“不准接待着学堂衣袍之学子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卫生局的身体检查,“身有传染病及花柳病者不准仍在乐户接客”。违抗者需有相应的惩处办法。
自然在官府挂过明路的青楼,倒是可以正常营业,但是那些官府没有挂过明路的暗娼没有这么多的规矩,由于私娼流动性大且从业行为较为隐蔽,所以很容易偷税漏税,这是本来就以正价税收为目的而解禁娼妓业的政府所不能接受的。所以当时的政府设立了严厉的惩罚措施针对娼妓的偷税漏税行为,政府在民政部专门设立了“调查乐户捐委员”,其职责就是监控妓院妓女领照后是否按时纳捐。且重罚的同时采取“连坐”:“先令漏捐之妓补足正捐外,仍再罚乐户捐、妓捐各一分,以示儆戒。倘不照缴,即将乐户主人惩办。就如同当时出台的一条法律一样,
暗娼卖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处以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之拘留,或者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
这是当时政府颁布的的《违警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为当时政府的默许,再加上现在的这个世道,有许多孤苦伶仃的女人都活不下去,当时政府也宣布了一系列对,妓女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政府对自愿为娼者施行保护,规定“年未满十六岁或已满十六岁而身体未发达者不得为娼妓”;“有亲族人等不愿其为娼妓及不登入娼妓名籍者均不得为娼妓”。政府对娟妓营业有一些保护性规定,“怀孕己至五个月者不准留客住宿”;“领家不准虐待娼妓”、“领家不得强迫妓女留客住宿”、“娼妓有愿从良者,领家不得妨害其身体自由并勒索重价多方措阻”。同时民部还于三十三年九月十日,批准设立京师济良所,收容诱拐抑勒、来历不明之妓女;被领家需索重价、措阻从良之妓女;被领家凌辱之妓女;不愿为娼之妓女;无宗可归、无亲可给之妓女。并授以文化知识和技术,以达开通风气,断其陋习之效。如国文、伦理、算学、手工、烹饪、图画、体操、音乐。清末的济良所并不是官方的慈善机构,而带有官督绅办的色彩,其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拨款和社会捐助。如果有被妓院漫天要价阻止其从良的妓女和不愿再为娼妓的女子便可以申请进入济良所受庇护。入所娼妓的主要出路是被许配嫁人。愿意娶从良娼妓者,先在济良所设立的相片陈列室观看其人照片,经官方或者主持士绅同意后,双方在接待室见面,“以彼此情愿为相当之配合”。
至于以上的种种措施,那只是给上面的那些大官老爷看的。在小城市小地方,像暗娼之类的都是屡屡可见。在在官府衙门打点好一切,那么你就可以正大光明,大摇大摆的进行买卖生意,逼良为娼,那可就屡见不鲜了。挂了牌,出了台,生死你就不由人,好一点的,找个有钱的老爷把你赎出去,给人家当解语花一般的小妾,运气稍微差一点的就直接,老死在这个院子里,运气更不好的那一批人?那一批人啊,早就在乱葬岗里等待着来生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站网站:www.123shuku.com